近期,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宗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沈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沈某在未获取广州某公司的任何委托手续的情况下,从2015年5月份开始,在其经营的印务公司内,组织工人非法印刷某牌洗衣粉包装袋标识物。直至2015年5月26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查扣某牌洗衣粉包装标识膜13捆92000个,版筒4条,机械3台。被告人沈某于当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同时,其所制造的某牌洗衣粉包装袋标识物尚未投入市场,且其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又没有犯罪前科,具备监管条件,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被告人沈某宣告缓刑。
法官提醒:相关法律规定,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