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此次自查主体为收到北京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北京互金整治办”)下发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事实认定整改通知书》、2016年8月24日前设立且从事网络借贷业务、尚在正常运营的机构。
同时,自查报告原则上应于2018年9月30日前提交,最迟不得晚于2018年10月15日。自查业务为截止到自查报告提交之日上月月末的机构存量业务。
自查要求方面,《通知》称,各机构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自查小组,自查小组由实际控制人、大股东、董事长、CEO、合规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人应对自查结果真实性负全责和最后责任,合规负责人具体负责自查工作。自查报告应包括发现的问题及整改进度、存量业务规模和风险化解情况、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或风险隐患等。
另外,自查报告须加盖机构公章、高管人员及主要股东签字,同时出具高管及主要股东签署的真实性承诺书。提交自查报告的同时提交若整改不合规的良性退出方案,可参照《北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退出规程》制定,签章要求同真实性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