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登记工作指引》,我市将实施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电动自行车新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通过CCC认证的特种自行车。
二、违标电动自行车是指已进入流通和使用环节,不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或未获CCC认证的电驱动二轮车辆。经市政府同意,对违标电动自行车设立为期3年的管理过渡期,自2019年7月16日起至2022年7月15日止。
三、2019年9月起,在全市全面铺开电动自行车、违标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工作。违标电动自行车登记截止日期至2019年12月31日止,核发的临时通行标识有效期至2022年7月15日止。
四、符合登记管理规定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到公安交警部门设定的业务点申请办理登记业务。电动自行车经公安交警部门登记、核发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过渡期内对违标电动自行车实施临时登记,核发临时通行标识,只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效,不能在外市使用,不得办理转入、转移业务。
五、我市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实行实名制,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的成年人可申请登记电动自行车。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时应填写申请表,交验电动自行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电动自行车来历证明;
(三)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原件。
六、公安交警部门设定的电动自行车业务办理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日内,确认电动自行车,核对电动自行车编码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
七、2020年1月1日起,公安交警部门将依法对未予以登记的电动自行车、违标电动自行车非法上路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八、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汕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9年9月29日